规章制度
河南工程学院外国文教专家教学管理细则
作者:发布日期:2013-09-03点击数:

河南工程学院外国文教专家教学管理细则


为进一步做好外国文教专家的教学管理工作,促进我校教学与科研的发展,根据国家外国文教专家局有关精神和国家教育部规定,结合我校《河南工程学院国际交流外籍专家(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现制定如下细则。

第—条 本细则中的外国文教专家包括:长期专家(包括专业专家和语言专家)、短期专家两类。来校工作期限在3个月以上(包括三个月)的为长期专家,来校工作期限在3个月以内的为短期专家。

第二条 根据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需求聘请的外国文教专家,校际交流协议来校讲学、访问的外国文教专家,国际合作交流处(以下简称“国际处”)在与二级教学科研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明确外国文教专家在华工作及学术交流活动,用人单位具体负责其在华教研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各用人单位具体负责所聘外国文教专家的教研工作安排和管理工作:

(一)用人单位分管外事工作的领导向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介绍中国国情和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及有关规定,帮助其了解中国并要求其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二)配备一位政治素养高、业务能力强的中方教师作为外国文教专家的助课教师,协助其开展教研工作。

(三)审定外国文教专家教学所使用的教材,包括原版教材、参考教材、影视及其他资料,应在思想政治内容上严格把关。

(四)执行对外国文教专家的听课制度,加强课堂管理。在其教学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须及时制止并报国际处:

1、反对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损害国家荣誉、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3、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

5、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分裂主义;

6、宣传邪教、传播宗教教义、开展宗教活动;

7、违背社会公德、公序良俗,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

8、其他违反中国宪法法律的言行。

(五)坚持内外有别,加强保密和意识形态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所聘外国文教专家进行业务考核,适时掌握其教学科研态度和效果;并将考核结果提交国际处。考核结果未达到合同要求的,用人单位应向外国文教专家提出工作改进意见并报国际处。

(七)外国文教专家合同到期前两个月,用人单位需提出续聘申请报告。如不再续聘,需提前两个月报国际处并协助办理相关离校手续。

第四条 外国文教专家需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在中国境内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和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散发宗教宣传品,不得在中国非宗教场所进行讲经、传道等。

第五条 外国文教专家享有言论自由,但不能诋毁我国的形象,不得在师生中进行政治活动,不得在师生中传播我国法律禁止的印刷品和音像制品。







                        国际合作交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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