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学院国际交流外籍专家(教师)的接收和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确保学院对外合作与交流协议的顺利执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外籍专家(教师)是指在学院工作的以学院名义接收的、由与学院合作的国(境)外院校派出的长期或短期外籍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
第二条 对外合作与交流处是学院外籍专家(教师)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外籍专家(教师)的接收
第三条 对外合作与交流处根据学院签订的交换生项目或合作办学项目协议,接收外籍专家(教师)。
第四条 我院接收的外籍专家(教师)在学院的服务期限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执行。
第三章 外籍专家(教师)的管理
第五条 工作管理
(一)外籍专家(教师)应按已经签署的交换生项目协议或合作办学项目协议履行职责,完成协议规定的教学科研任务。在我院期间,应遵守学院教学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对外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外籍专家(教师)在学院期间各项工作协议的落实、及外籍专家(教师)往返行程安排。教务处及各教学系部负责制订并组织外籍专家(教师)在学院期间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安排。
(三)对外合作与交流处指定一名政治合格,业务水平较高,工作认真负责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外籍专家(教师)的协议管理。各教学系部为每位外籍专家(教师)配备一名政治可靠、业务素质突出的教师作为合作教师,负责教学、生活、安全等方面的日常事务,并报对外合作与交流处备案。
第六条 外籍专家(教师)的生活管理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学院《豫工院办(2007)90号》文件执行。
第七条 安全管理
(一)学院保卫处是学院外籍专家(教师)安全保卫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学院外籍专家(教师)的安全保卫工作以及向相关部门的申报备案工作。
(二)各相关教学系(院)和职能部门协助保卫处做好涉外安全工作,并对本单位涉外人员进行外事纪律教育,提高其涉外工作的思想觉悟、能力、责任心和保密意识,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和尊严。
第八条 外籍专家(教师)在我院期间未完成协议规定的工作任务,其违约责任的追究按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执行。
第九条 外籍专家(教师)在我院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对外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