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外侨办省委组织部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厅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的通知》(豫办【2013】12号)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团组及证件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因公出国(境)团组的管理
第一条 因公出国(境)团组要坚持遵循“六对”要求,确保出访的质量和效果。即:一要对事,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因公出访,不得因人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出访;二要对口,出访需有外方业务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人员邀请,邀请单位和人员应与出访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称;三要对点,出访的国家或地区应与出访任务相关、身份相符,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不得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或地区;四要对路,出访日程安排要科学,出访线路要合理,讲究实效,避免浪费;五要对数,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国家(地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严禁安排无关人员跟随或分行;六要对规,严格遵守因公出国(境)经费先行审核制度,不得核销与出国任务无关的开支,不得接受企业赞助。
第二条 对外合作与交流处每年年底按照学校年度外事安排,制定下一年度详细的因公团组出访计划,经校党委会讨论确定后,报河南省教育厅和河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等上级外事部门批准备案后执行。
第三条 学校计划内的因公出国(境)团组在组团时,单位厅级正职人员确有实质性任务的每年出国不超过一次;分管外事的校级领导严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同期出访;也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党政副职任期内出访次数不得超过2年一次。确定后的团组,必须指定团组负责人。团组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审核,确保团组成员政治可靠,能够完成出访任务。
第四条 学校计划内的因公出国(境)团组,要严格执行上级规定,总人数不得超过6人。原则上同一团组中只安排1名校级领导,确属任务需要的一般不多于2名。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出访2个国家不超过8天,出访1个国家不超过5天。上述出访团组人数、国家数、在外停留天数均为最高限量,不得曲解为必须用满。
第五条 团组出访前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邀请方、出访时间、食宿标准、人员经费、出访任务等信息的公示,并严格按照学校的审核程序,办理组织、人事手续,妥善交接校内工作和教学任务。同时,按照上级外事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由对外合作与交流处申报并完善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六条 按照省教育厅外事主管部门的要求,由有关校领导采取集中培训、谈话提醒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对出国(境)团组成员进行理想信念、爱国主义、民族精神、外事纪律、安全保密等方面的行前教育,了解和掌握出国(境)人员的思想动态,一旦发现问题,提前采取措施,防止问题的发生。
第七条 出访团组成员在因公出国(境)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及学校相关的管理办法和规定,团组在境外不得擅自变更出访路线、擅自延长在国(境)外的期限等,团组成员未经团组负责人同意,不得单独活动。重要情况要及时按规定报告。
第八条 出访团组成员出访前在对外合作与交流处及所在部门留下联系沟通方式,并确保联系渠道畅通。回国后7个工作日内到对外合作与交流处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经团组团长审核后的出访报告,由对外合作与交流处按照要求进行公示。
第二章 因公出国(境)证件的办理
第九条 依据学校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出访任务,对外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联系落实外方邀请函。
第十条 对外合作与交流处按照国家外事管理相关规定,整理相关请示材料,经外事主管校长批准后,加盖学校公章(校长办公室备案),报送省教育厅及省外事侨务办公室。
第十一条 领取省政府出国任务批件后,对外合作与交流处按照河南省因公出国(境)管理的相关要求出具《省管干部因公出国(境)备案表》、《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由学校党委研究,报送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履行因公护照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 校内国(境)外培训团组、中央和省有关部门组织的双跨团组的因公护照手续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章 因公出国(境)证件的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因公出国(境)证件管理部门为对外合作与交流处。对外合作与交流处按照上级外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对证件进行严格管理,设专办员妥善保管,并严格证件的存管、申领、借用、销毁手续。
第十四条 因公出国(境)的团组及个人,应在回国(境)后7个工作日内,将所持因公出国(境)证件送交对外合作与交流处,由对外合作与交流处交由发证机关指定的部门统一保管或注销。
第十五条 对领取出国(境)证件后因故未出境者,护照持有人应及时将证件交对外合作与交流处存管。
第十六条 对已办理因公出国(境)证件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学院的人员,在办理调离手续时,由对外合作与交流处与对方单位证件保管部门办理护照交接手续。
第四章 明确责任,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具体的工作程序和制度,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第十八条 对因公出国(境)团组成员私自不归的;给国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涉嫌犯罪的;在出国(境)或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中弄虚作假,甚至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出国(境)证件的;违反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拒不交出所持出国(境)证件的;擅自脱离组织出走、叛逃,或者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的,由学校上报省外事主管部门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对外合作与交流处。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河南工程学院办公室 2013年12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