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河南工程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出国(境)学生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国际合作交流处发布日期:2018-12-28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下出国(境)学生的管理,保证学校与国外合作院校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能够规范、健康、有序地运行,结合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下正式注册的在校学生。

第二章  申请、审核与签证办理

第三条 申请

(一)申请条件

申请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下出国(境)学习的学生,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具有服务祖国建设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3.修完在校就读期间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专业核心课程,成绩合格。

4.学习成绩及外语能力符合项目合作院校的入学要求。

5.缴清在校就读期间的各项费用,且具备在国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

6.身体健康,能圆满完成出国(境)学习任务。

7.符合项目合作院校规定的其他申请条件。

(二)申请流程

1.报名:申请出国(境)学习的学生,应根据学校安排,每年11月份统一到国际合作交流处项目管理办公室报名。 

2.提交材料:根据学校和项目合作院校当年的具体要求,由学生所在学院组织学生统一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以当年国际合作交流处项目管理办公室的通知为准)。

第四条 审核

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出国(境)学习申请表》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和学校相关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五条 签证办理

(一)被项目合作院校录取的学生,凭入学通知书,到国际合作交流处项目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

(二)获得项目合作院校录取资格的学生,可本人自行办理签证或由项目中介机构统一协助办理。

(三)学生在办理签证过程中涉及到的护照办理、签证、机票、接机、中介服务等相关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六条 学籍管理

(一)学生在校期间学籍管理执行《河南工程学院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由教务处(评估督导处)和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河南工程学院的学籍,学生按规定缴纳学费。学生在项目合作院校学习的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二)学生如果在项目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完成国(境)外学业的,必须在毕业当年4月10日前返校(或委托他人)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手续,最长学习年限按照《河南工程学院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文件规定执行。

(三)学生出国(境)学习之前,应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毕业生图像的采集,用于河南工程学院毕业证、学位证的办理以及学历学位信息的备案。未能进行此项工作者,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四)学生在进入项目合作院校专业课程学习之前,在国外学习语言6个月及以上者,可提出休学申请,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期满,返校(或委托他人)办理复学手续后,方可申请参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出国(境)学习。未及时返校办理复学手续者,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五)学生出国(境)后,就读每学期期末应向国际合作交流处项目管理办公室提交在国(境)外合作大学学习的有效成绩单的扫描件,并在学生所在学院教学科研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课程、课程成绩与学分管理

第七条 课程管理

学生在校就读期间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所有课程由学生所在学院按现行人才培养方案以专业为单位在学生出国前向教务处(评估督导处)备案,并告知学生。

学生在国(境)外项目合作学校完成学业需修读的课程,由学生所在学院在学生办理项目申请手续前向教务处(评估督导处)备案,国际合作交流处项目管理办公室告知学生。

学生出国(境)前有思政类、军事类、体育类、实践类等课程不及格的,必须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手续,并按照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在最长学习年限内重修相应的课程;其他课程不及格的可以在合作的国外院校重修相近课程,成绩合格后进行学分转换,进行学分转换的课程不可与项目合作院校获取学位的课程相重复。

第八条 课程成绩与学分管理

(一)申请课程学分认定的学生,须在返校报到,三周内办理完学分认定手续,通过认定的课程,成绩记入学业成绩库。

(二)申请课程学分认定的学生,须提交与《河南工程学院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申请表》对应课程成绩单原件。

(三)对于因某种原因未在国(境)外完成学业的学生,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根据其修读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对其出国前所修课程进行成绩和学分认定(通过认定的课程,方能纳入毕业资格审查),并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确认补修课程,制定课程补修计划。补修课程修课参照转专业学生补修课程管理办法执行。

(四)项目合作院校,成绩学分认定的其它有关事项按《河南工程学院本(专)科生校内外学习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试行)》文件执行。

第五章 文凭证书管理与发放

第九条 出国(境)学生文凭证书的管理与发放参照《河南工程学院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河南工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出国学生在国外完成本科学业后,应及时告知国际合作交流处项目办公室,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并于毕业当年年底前返校办理毕业证书及相关毕业手续,逾期未办理毕业手续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条 学生毕业证书颁发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河南工程学院的学籍,并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

(二)完成在校就读期间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所有课程。

(三)在国(境)外项目合作院校学习期间,取得项目合作院校授予的学士学位。

(四)在国(境)外项目合作院校取得学士学位的专业与河南工程学院学籍信息中的专业一致。

第十一条 学生学士学位证书颁发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获得了河南工程学院的毕业资格。

(二)在校学习期间,必修课经补考或重修取得的学分累计小于等于N×7.5学分,N为在校学习学年。

(三)向国际合作交流处项目办公室提交在国(境)外项目合作院校的有效学士学位论文原件(复印件需加盖项目合作院校公章);如在国(境)外项目合作院校学习期间,没有学位论文要求的,需提供有效的官方证明。

第十二条 出国(境)学生在毕业当学期4月10日前填写《毕业资格申请表》,缴清学费,由学生本人提出毕业资格审核申请,在取得项目合作院校学士学位后,提交《出国(境)学生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审批表》,按照学校要求提交材料,由国际合作交流处及教务处(评估督导处)审核。

第十三条 出国(境)学生在申请毕业后,如果不能在当年的4月10日之前提交审核毕业资格所需材料,则不能在当年毕业。申请审核通过后毕业时间按照发证日期填写。学位原则上在毕业当年或者毕业两年内申请和授予,过期不再受理。申请经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颁发学位证书,发证日期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

第六章 出国学生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下出国学生党员的组织关系的保管以及其他事项,按照学校党委组织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出国学生在国外合作院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我国及就读院校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就读院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应遵守外事纪律,注意人身安全,不做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关系国家和学校利益及声誉的大事,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及学校报告。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评估督导处)和国际合作交流处解释。

 

附件: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出国(境)学习申请表

 

 

 

 


附件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出国(境)学习申请

填表日期: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2寸彩色近照

民族

 

宗教信仰

 

出生地

 

学号

 

健康状况

 

政治面貌

 

户口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

 

所在年级及专业

 

拟赴国家(地区)及院校、学习专业及方向

 

学业情况

(有无挂科)

学费缴纳情况

 

英语测试类型

 

分数

 

护照信息

护照号

签发地

有效期

家庭详细地址:

家庭月收入

 

本人手机

本人电子信箱

父亲姓名

 

手机

 

单位电话

 

工作单位

 

职务

 

母亲姓名

 

手机

 

单位电话

 

工作单位

 

职务

 

是否有直系亲属居住在境外

 

是否申领河南工程学院的毕业证书

(如放弃河南工程学院毕业证书,学校直接提供结业证书)

本人保证以上所填内容属实,如被录取,保证在留学期间遵守留学所在国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否则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日  期:

申请人家长签字即表示已了解并已同意: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及合作院校合作协议,学校为在校优秀学生提供赴国外合作院校学习机会,尽力与合作院校联系以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申请学生属于完全自愿留学,并保证在出国前主动购买境外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申请人在境外发生的一切事宜、责任及费用均由其本人负责,家长承诺负担申请人在境外的所有费用并同意申请人出境学习。

 

申请人家长签字:

日  期:

所在学院意见:

1、审核学生学业情况,确定所有成绩合格   2、负责出具学生中英文成绩单   

 

负责人(公章):

日  期:

财务处意见:

 

负责人(公章):

日  期:

教务处(评估督导处)审核意见:

 

负责人(公章):

日  期:

学生处意见:

 

负责人(公章):

日  期:

组织部意见:

 

负责人(公章):

(党员或者预备党员)                                          日  期:

国际合作交流处意见:

1、负责出国留学行前培训   2、负责学生境外学习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

 

负责人(公章):

日  期:

主管校领导意见:

签  字:

日  期:

 

注:1、本表由学生本人填写,经审核后原件交国际合作交流处存档备案,同时复印件加盖国际合作交流处公章,一式五份送所在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处(评估督导处)、学生处、财务处、组织部;2、提交本表的同时需提交护照复印件与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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