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河南工程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及证件管理补充规定
作者:发布日期:2012-06-03点击数:

河南工程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及证件管理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及证件管理,规范申办程序,根据河南省教育厅教办人【2012】7号文件和《中共河南省高等学校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出国(境)证照管理和个人信息登记备案自查自纠和迎接专项检查的通知》(豫高纪【2012】5号)文件及学院豫工院人【2009】137号文件,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具体的工作程序和制度,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第二条 因私出国(境)的处级干部,在国(境)外不得以处级干部身份参加公开活动,在国(境)外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学院主管领导和所在部门报告。

第三条 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的,在国(境)外期间的个人活动安排及因此产生的后果由其本人完全承担。回国后应及时向所在部门报告。

第四条 纳入出国(境)证件集中管理范围的人员,因未如实提供本人出国(境)证件相关信息、没有按规定上缴出国(境)证件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本人负全责并予以追究;对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期间,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处理。

第一章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办理

第五条 处级干部、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职工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按照学院组织部门相关管理规定,在对外合作与交流处领取申请表,履行申报程序(样表见附件1)。

第六条 一般教职工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应按照学院人事部门相关管理规定,在对外合作与交流处领取申请表,履行申报程序(样表见附件2)。

第七条 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以及其他重要岗位的处级干部,有关部门要严格审查,着重审查近期政治表现和廉政情况。对法律规定不准出境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教职工,原则上不得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

第八条 学院教职工办理外国长期居留证、前往港澳通行证、香港和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处级以上干部的配偶出国定居或办理上述证件的,要严格执行中办发【1999】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的申报程序。

第二章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管理

第九条 学院教职工取得因私出国(境)证件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因私出国(境)证件送交对外合作与交流处保管。每次因私出国(境)前,提出书面申请,履行院内审批程序(样表见附件3、附件4),经批准后方可领取护照办理签证手续。在回国(境)后7个工作日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送交对外合作与交流处统一存管。

第十条 对外合作与交流处建立出国(境)证件专人负责保管制度和证件使用登记制度。

第十一条 对领取证件后因故未出境者,证件持有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证件送交对外合作与交流处存管。

第十二条 对已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学院的教职工,在办理调离手续时,由对外合作与交流处与对方单位证件保管部门办理证件交接手续。

第三章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取得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教职工在计划出国(境)前需提出离境申请,履行审批程序(样表见附件3、附件4)。

第十四条 对外合作与交流处收到教职工出国(境)申请后按照申请人员类别整理相关资料,一般教职工报主管领导同意后,由人事处提交院长办公会决定;对处级干部、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职工,由组织部提交学院党委会决定。获得出国(境)许可的教职员工的津贴、工资等待遇按照豫工院人【2009】137号文件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学院教职工未按上述规定执行的,依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学院公派的进修教师、交流教师等个人出国(境)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对外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附表河南工程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及证件管理补充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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