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河南工程学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国际合作交流处发布日期:2016-11-28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7号)和《河南省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豫外组〔201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人员(含离退休返聘人员),以及在我校担任处级及以下职务的专家学者。

第二条 学校因公临时出国管理业务主管部门为国际合作交流处,校纪委(监察处)、财务处、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等部门协同做好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的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鼓励并支持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参加各级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对外学术交流合作要服务于我校国际化工作和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通过积极参与国际重大科学计划、科学工程和专业学术交流,实现国际协同创新,填补空白,全面加强我校基础、薄弱学科建设,促进国际前沿学科建设,提升我校教育科研领域软实力、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

第四条 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的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应按照有任务、有要求、有实效的原则开展,即: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工作的开展必须取得省政府的出国任务批件、按照省政府批件和出访计划的内容要求在境外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在完成出国任务返校后按时提交相应出国成果。

第二章 分类管理

第五条 我校的对外合作学术交流工作,根据任务需要和人员身份,实施分类管理。

第六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具体为:

(一)出国进行学科建设,专业课程学习进修,教学项目课程对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课程对接,赴国外教育机构任教或示范专业知识、技能,从事科学领域或学科范畴内的研究,参加有组织的教育科研交流项目等活动。

(二)出国执行国家以及省、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的对外交流合作任务;出国执行国家以及省、厅双(多)边科技合作协议规定的对外交流合作任务。

(三)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或作会议特邀报告、大会报告或分会报告。

(四)在教育科技类国际组织中任职或兼职,出国执行与其在国际组织中的职务相对应的任务。

第七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执行第六条明确的学术交流合作任务,个人的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除此以外的因公临时出国,仍执行现行的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政策。

第八条其他出访主要指一般性中外校际和科研院所间的工作交流,按中办发2013〕16号、豫办2013〕12号和豫工院外2013〕122号等现行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政策执行,实行限量管理。

第三章 年度计划

第九条学校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管理全校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年度计划,此类年度计划不列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国际合作交流处将按照“因事定人”、“人事相符”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出访任务性质,科学制订分类管理年度计划。

第十条 校属各单位应于每年度十月底前向国际合作交流处申报本单位下一年度的对外学术交流合作计划(见附1)。年度计划中应列明组团单位、团长姓名和职务、出访国家(地区)、邀请单位、主要任务、出访日期、停留时间、团组人数、经费来源等内容。

第十一条 国际合作交流处将按照下列规定程序报备:

(一)十月底前汇总全校各单位的对外学术文化交流合作年度计划,提交校领导批复。

(二)校内审批程序完成后,向省教育厅报备对外学术文化交流合作年度计划,经省教育厅统一汇总后向省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委外事办)报备。

(三)向校属各单位下发下一年度的对外学术文化交流合作计划。

(四)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对外学术交流合作活动,原则上不准执行。

第十二条 对外学术交流合作以外的其他出访年度计划,仍按原规定管理和执行。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外事审批权限审批(需提交表格见附件2)。各审批部门应履行职责,加强管理,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为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十四条 我校中层及以下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在校内审批手续完成后,由国际合作交流处直接报省政府外侨办受理审批。国际合作交流处同时将上报文件抄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校级领导出国执行此类任务,仍按原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工作,应持因公护照。需持普通护照(主要针对已获外国长期居留身份证件者)或持外国护照等特殊情况出国执行学术交流合作任务的,在校党委批准后由国际合作交流处按照省外侨办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因公出国权限审批,按照学校要求提交相关校领导审批。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校属各单位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实行经费预算管理制度。教学科研人员应于每年九月底前申报相关事项计划及经费预算,经学校核准审批后纳入下年度校内预算。

第十八条 使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工作,应遵循学校《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严格按照经费预算中的“国际合作交流费”科目预算执行;使用学校配套科研经费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工作,应按照学校《配套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相关预算执行;横向经费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按照学校《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横向合同的有关约定执行。经费的使用须依照既符合科研活动规律、又符合预算管理要求的原则。

第十九条 使用教学工程项目专项经费、合作办学项目专项经费等专项经费出国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经教务处核准后报国际合作交流处。

第二十条 持普通护照等特殊情况的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凭学校有关批件、出国证件及出入境记录报销与学术交流合作相关的费用。

第六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工作的开展应严格贯彻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强化各审批单位和团组所有人员的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在学校建立完善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二条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团组和人员信息应按规定在校国际合作交流处网页公示栏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内容包括团组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地区)、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班、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未按规定公示的不予审批,不予报销出国费用。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对外学术交流合作成果共享机制和经费使用绩效评估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出访团组回国后应公布任务实际执行情况,并在1个月内向校党委(党组)提交由团长签署的出访报告,其中市厅级团组的出访报告抄送省委外事办。

第二十四条 对管理不善、滥用分类管理政策、擅自持普通护照出国或以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搭车出访、照顾出访等违规违纪行为,应依规依纪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和有关领导的主体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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