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河南工程学院选派优秀骨干教师赴国(境)外进修学习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国际合作交流处发布日期:2010-12-09点击数:

 

 

积极推进学院对外合作与交流,对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学院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学院对外合作与交流的有关协议,选派优秀骨干教师到国(境)外合作院校进修学习,是加强学院教师队伍、特别是骨干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途径。为了做好此项工作,制定具体办法如下:

一、总则


本办法中的选派优秀骨干教师到国(境)外合作院校进修学习,是指根据我院和国(境)外院校签订的合作协议而选派的教师进修学习。具体为合作办学项目下的教师培训和交换生项目下的教师交流。


二、学习安排


  (一)选派教师进修学习的主要形式为课程进修。进修学习的课程安排应根据我院和国(境)外院校签订的合作协议确定。进修学习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六个月或一年(具体学习期限按照学院与合作院校签署的协议执行)。

  (二)对外合作与交流处应会同人事、教务等部门,根据我院与国(境)外合作院校签订的协议,确定选派教师进修的国(境)外院校、专业方向和拟派人数等。

三、选拔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品行优良,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我院发展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在所申请进修学习的相应学科方向上(交换生项目或合作办学项目下的专业)有一定的基础和学术水平,并具备较强的独立科研能力,教学或科研工作成绩突出。

(三)国家级、省级和院级重点学科、重点培育学科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四)外语条件:有一定的听、说、读、写能力,能够比较熟练地运用外语进行交流与合作研究。教师派出前外语水平必须达到国家公派合格标准。

(五)在学院工作满5年以上,年龄原则上要求在45岁以下,(具有教授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年龄可放宽至50岁),具有讲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学历为硕士以上,在教学、科研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在职正式教师。

(六)身心健康。符合我国出国人员体检要求,出国前取得《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和《国际旅行预防接种证书》。

(七)出国(境)进修学习半年以上的教师,返校后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离岗攻读学位或进修学习。


四、选拔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个人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并填写《河南工程学院骨干教师出国进修学习申请表》。

(二)各系、部组织学科组或有关专家对申请者的各项资格进行审查后,签署意见并报对外合作与交流处。

(三)对外合作与交流处汇总后,会同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等有关部门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考核,提出拟派出国进修人员名单,报主管院长并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公布结果并组织实施。

(四)学院人事部门与被确定出国进修人员签署《河南工程学院教师出国进修协议书》。

(五)对外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办理有关出国手续。


五、资助经费


(一)选派教师的工资待遇按学院《豫工院人〔2009〕137号》文执行。

(二)资助标准。选派教师在境外进修期间,相关费用根据我院和国(境)外院校签订的合作协议执行。学院发放一定的生活补贴,具体标准根据接收学校所在国家(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水平具体情况,并参照国家留学基金资助费用确定。选派教师来往我院与接收院校的交通费,以及境外保险费由学院承担。

(三)学院与选派教师签署《河南工程学院教师出国进修协议书》时,应明确经费补贴标准。


六、出国进修人员的管理


(一)出国进修人员在境外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学院和国(境)外院校签订的合作协议,按期完成进修学习任务。

(二)出国进修人员在境外期间,所在系部应指定专人作为联系人,定期与出国进修人员联系,及时掌握其在境外的情况。

(三)出国进修人员完成境外学习返院后,应向所在系部及对外合作与交流处提交学习报告,并向院内师生做学习汇报。

(四)出国进修人员应向学院交纳出国保证金10万元人民币,在外进修期间的待遇按照《豫工院人〔2009137号》文执行。待进修人员按期回国后,学院将保证金(含银行利息)退还本人。缴纳保证金有困难的教师,由所在院系(部)的领导提供书面担保并报主管院领导批示。

(五)出国进修人员学成回院后的工作服务期不得少于五年,服务期内调离学院的,按违约处理,违约金为出国进修期间学校所支付的资助费用、工资、奖金及各种津贴、补贴的两倍。

(六)出国进修人员如违约未归,学院将其保证金全部扣留或由担保人承担。收回的资金列入学院教师培训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

 

 

 

 

 

 

 

   

上一条:河南工程学院国际交换生管理办法(试行)
下一条: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学费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工程学院国际合作交流处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龙湖祥和路1号   电话:0371-62508906    邮编:451191